企业经营异常案例分析
某企业自2018年7月3日至今,经营异常记录六次,其中,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四次,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二次,因经营异常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情况】
一、经营异常记录
1,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1年7月2日
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20年8月28日
3,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0年7月1日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12月23日
5,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19年7月5日
6,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18年7月3日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2021年07月14日,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分析】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如何移除经营异常】
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要移出异常经营名录,要根据被列入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需要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需要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如果企业更换了新的经营场所,要依法办理经营场所变更;如果要使用原来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要能通过该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并经过工商部门核实,可申请恢复正常。
以上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本案例要按照以上(一)(二)(四)要求,申请移出经营异常。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如果企业已经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国家失信联合惩戒的要求,对企业,企业法人,股东,高管等,都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本案例的企业仍然需要继续经营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来看看国家最新政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意,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
第十六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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