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

《禁止传销条例》是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444号 | 时间:2022-02-15 | 187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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