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正版)全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福建省人大 | 时间:2024-03-04 | 59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五)索取、收受贿赂;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指子女残疾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不育症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证明。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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