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以来“信用修复”政策摘要
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规范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
2022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依法依规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合理设定信用修复条件和影响期限。
2022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公布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022年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研究制定旅游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公布失信名单,强化失信惩戒。研究建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信用修复机制。
2022年1月18,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公开、风险监测和安全管理,推进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奖惩和信用修复。
《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
2021年1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
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建设。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修复制度建设。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2021年0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
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结果公开、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全链条闭环式信用监管,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1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公布,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
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0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十二)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20)
2019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2019年底前修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2020年启动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
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018年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双牵头”《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2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目标到2022年6月底,各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力争达到100%,此后严格保持动态“清零”。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1年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八)信用修复。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及时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要与同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协同联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为治理对象提供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服务。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2021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九)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
(十九)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并吸纳涉及社会稳定、职工权益、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企业税收等相关主管部门参加。
2021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制定印发《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年版)》。
“信用中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其他信息:涉及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201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当面告知评价结果、主要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渠道等,督促和帮助其立即整改,同时将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
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2019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一)有序开展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二)有序开展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
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六)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8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十、广泛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建立失信个人、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修复培训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组织对辖区内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宣讲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各类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三、积极稳妥开展信用修复。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信息主体异议和申诉流程,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各类信用信息期限,失信惩戒期限,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
以上来自赣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赣市信用联席办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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