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携带有关证据资料、申请回避等与听证相关的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参加人主要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流程,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人出示证据;
(3)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4)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进行总结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全面、准确记录调查人员和当事人陈述内容、出示证据和质证等情况。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出具听证意见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再次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后,依法作出决定。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的具体条款以及裁量理由、罚款数额等;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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