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主动书面告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四条 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鉴定活动的,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办案机关是指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二)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三)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四)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五)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664
33天前
994
39天前
1016
44天前
1479
45天前
6928
45天前
1419
48天前
1918
49天前
18947
50天前
15169
50天前
758
50天前
968
54天前
1397
55天前
1112
55天前
1394
60天前
1202
61天前
2678
96天前
63515
137天前
28239
15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