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市加强消防数字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升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字化管理水平。
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
支持和鼓励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运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消防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消防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采用消防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教育,将防火、灭火和逃生知识纳入宣传培训内容,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每年11月为全市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鼓励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务培训、激励等机制,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二)保障资金投入,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四)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将有关消防工作纳入网格治理体系;
(二)编制消防规划或者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设立消防专篇,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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