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全文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 | 时间:2024-04-25 | 92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本单位人员教育管理,加大驾驶培训环节安全驾驶教育,规范代驾行业发展,加强餐饮、娱乐等涉酒场所管理,加大警示提醒力度。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醉驾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增强其悔罪意识、法治观念,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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