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有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载明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法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部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在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的制度。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应由当事人就地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备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商务部对部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所做的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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