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江西省

来源: | 来源:江西省民政厅 | 时间:2019-09-19 | 3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27.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行业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压实责任
  28.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要原则上按照“一管五”的标准,组建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动。行业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9.加强脱钩后党建工作有效衔接。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前指导协会商会党组织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据《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试行)》(赣组发〔2017〕7号)的总体原则,由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和指导,依托各行业综合党委实行分类管理。
  30.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监委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八、加强依法监督和执纪问责
  31.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2.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33.对行业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4.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35.行业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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