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内完成异议信息确认。
第十一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
第三章 征信中心核查
第十二条 经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中心应予以更正。
征信中心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发送核查通知,启动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 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征信中心核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六条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接到金融机构核查回复结果后应予以核实。
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
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且视同金融机构未作回复。金融机构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核查和回复。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第五章 异议信息更正与反馈
第十九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3)。
第二十条 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告知个人或代理人更正结果。
第二十一条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征信中心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第二十四条 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个人或代理人领取《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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