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
为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企业征信机构。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附件: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促进企业征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机构,是指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采集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并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机构 。
第三条 人民银行制定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规则,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 。
第四条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为 企业征信机构办理备案,不视为对企业征信机构数据质量、业务水平、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IT 技术实力、业务合规等方面的认可或者保证。
企业征信机构不得利用人民银行备案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也不得用其作为融资增信手段。
第五条 企业征信机构在注册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办理备案 ,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企业征信机构在备案地以外区域开展企业征信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申请备案,其分支机构业务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管理;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业务由各案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管理 。
第二章 备案的受理
第六条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向注册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办理备案。
第七条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收到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业务性质、信息内容进行判断,依法应当认定为企业征信机构的,对其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依法不应当认定为企业征信机构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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