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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