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来源: | 来源:财会[2004]7号 | 时间:2020-07-15 | 80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而且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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