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关于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综〔2017〕5号)要求,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须设立独立账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并抄送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按照《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赣财资〔2017〕5号)要求,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必须在6个月内清理腾退,移交给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同级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的外事工作按照中央、省委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管理。外事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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