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按《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赣组发〔2014〕8号)执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并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应在本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编制人员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和指导。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省社会组织党委或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具体负责,市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参照执行。脱钩后的外事工作,由住所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中央、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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