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村庄集镇规划规定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116号 | 时间:2020-08-20 | 9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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