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

来源: | 来源:赣府厅发〔2020〕29号 | 时间:2020-10-30 | 6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加强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加强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和监管为重点,从治标和治本两个维度,严格监管、综合施策、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完善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1. 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编制并常态化公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从出具委托的行政机关部门预算中安排,财政不新增安排。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3. 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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