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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全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2-06 | 3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服务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营服务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根据约定向专营服务单位收取劳务费。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周转金、保证金等费用,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已代收但未向专营服务单位缴清的费用,专营服务单位应当向原物业服务人追缴,不得因未缴清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和场地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费用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

物业服务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按照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实际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下列费用列入分摊:

(一)物业服务人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

(四)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

业主、业主大会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供电单位、供水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条款。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维修费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相应的维修费用标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合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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