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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最新版于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天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12 | 2082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主要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相对较小、设施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按照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等规定,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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