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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 :2024-04-16 | 100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非法买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社会信用信息;

(六)违法违约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违法违规处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建立本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时,应当明确激励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更新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四)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五)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制定、更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约谈;

(二)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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