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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8年修订)全文

《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是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制定,当前是现行有效的2008年最新修订版全文。
来源: | 来源:淮南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26 | 6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三)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需提供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  县、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初步确认工作,报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报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公民和单位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和治疗。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没有能力承担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

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

(二)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的不足部分和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享受正常出勤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不符合工伤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经依法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工作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确认地县、区人民政府为其或其家属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没有工作单位,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定赡养人或监护人照顾的,由民政部门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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