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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全文

《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是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上海市人大 | 时间 :2024-05-05 | 1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市依托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开展无废城市集中宣传活动。

第九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和其他相关省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资源要素协同配置、产业结构协同优化、固体废物协同治理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研发。

本市鼓励开展绿色设计、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技术、标准认证体系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应当包括无废城市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紧密协同,共同推动落实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无废城市建设需求,按照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机制,以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为主要依据,定期对无废城市建设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无废城市建设标准化工作,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体系。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编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等相关标准、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具有引领性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激励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预防和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本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全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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