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如何移除经营异常】
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要移出异常经营名录,要根据被列入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需要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需要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如果企业更换了新的经营场所,要依法办理经营场所变更;如果要使用原来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要能通过该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并经过工商部门核实,可申请恢复正常。
以上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本案例要按照以上(一)(二)(四)要求,申请移出经营异常。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如果企业已经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国家失信联合惩戒的要求,对企业,企业法人,股东,高管等,都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本案例的企业仍然需要继续经营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来看看国家最新政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意,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
第十六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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