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相关信息
390
21天前
644
27天前
680
32天前
985
33天前
6513
33天前
895
36天前
1326
37天前
18501
38天前
14781
38天前
516
38天前
678
42天前
1001
43天前
790
43天前
1053
48天前
930
49天前
2470
84天前
63002
125天前
26886
14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