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以上内容摘自《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相关信息
288
16天前
542
22天前
549
27天前
847
28天前
6391
28天前
528
31天前
1097
32天前
18330
33天前
14666
33天前
441
33天前
557
37天前
853
38天前
668
38天前
916
43天前
800
44天前
2384
79天前
62774
120天前
26479
136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