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第二次修正)全文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21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2-04-07 | 143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

(五)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管理系统。

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