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被推荐的标准项目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一致。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参评。
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机构,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已获得终身成就奖的人员,不得再次参评;已获得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推荐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再次参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须隔3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军用涉密标准项目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推荐和受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标准项目奖专业评审组及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组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各等级标准项目奖和组织奖、个人奖推荐名单。
候选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候选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初评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候选标准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的组织和个人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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