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在相应奖项评审中回避:
(一)与纳入评选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二)与组织奖和个人奖申报单位、个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三)与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国家军用标准项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三十六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参评标准项目创新性、贡献大小等的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参评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九条 涉及参评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军队组织和个人的异议,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进入当届评选下一环节;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可以参加下一届评选;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奖项需重新推荐。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三条 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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