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令改正
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和地点、责令改正的理由和依据,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容和相关要求。
(四)调查取证
1.调查询问
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或正式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告知被调查人接受调查的时间地点,应当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2.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1)确认是否有接受调查的权限;
(2)出示证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
(3)基本情况(个人或单位以及工程项目等相关信息);
(4)询问了解违法事实的具体过程(时间、地点、违法主体、事实经过、持续时间、危害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等);
(5)下达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
(6)告知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
(7)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说明;
(8)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按手印(或盖章)。
3.现场检查(勘查)
现场勘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现场检查笔录(文字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所记录的内容完整准确,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每一页签字按手印),有见证人在场的,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现场勘查是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措施,因此要注意保护现场,详细记录事情经过,描述清楚违法事实,现场证据收集齐全,影像记录和照片清晰。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标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并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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