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第八条 省和市州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自律管理。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办案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使用情况的沟通协调,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环境损害鉴定;
(五)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有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符合下列执业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个人申请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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