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23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认定
第三章 奖励保障
第四章 弘扬宣传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精神,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市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应当客观、公正、及时、有效,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见义勇为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市、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市、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同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开展上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见义勇为工作站和信息员,应当协助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和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产管理、税务、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文化广电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褒扬奖励,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645
30天前
953
36天前
986
41天前
1427
42天前
6894
42天前
1356
45天前
1842
46天前
18891
47天前
15121
47天前
733
47天前
941
51天前
1368
52天前
1088
52天前
1367
57天前
1186
58天前
2663
93天前
63462
134天前
27988
150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