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
(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制造强省建设,提高先进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
本条例所称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技术、工艺或者应用等创新,其品种、规格或者技术参数等有较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推广应用初期,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的国内先进的装备产品,包括首台(套)或者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以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制造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的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首台(套)技术装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统筹协调、评定指导、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实行评定制度。评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评定办法应当明确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确定标准、受理申请、评选产品、发布公示等评选程序和退出机制。具体评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第五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加大关键技术装备研制创新,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研制与应用衔接,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技术装备研制创新与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协作机制,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基地建设。
首台(套)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可以通过产品试用、售后服务等方式与使用单位合作开展产品功能性、可靠性、稳定性验证,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使用单位为制造企业提供产品使用数据和改进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以及通过首台(套)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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