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来源: | 来源:政策法规 | 时间:2024-05-10 | 2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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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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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通过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更早相关立法例则是2010年3月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批准生效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另外,山东省《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这些地方规定 “夫妻一方”可以查询,但从其立法宗旨和现实情况来说,其立法侧重点是重在保障妇女,以增进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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