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来源: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 来源:信用修复政策学习 | 时间:2019-07-04 | 30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国家发改委的文件通知规定: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文件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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