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5号令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于1999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函〔1999〕47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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