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 | 来源: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 时间:2020-12-02 | 11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相关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指自然日。“1,指连续的12个月。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201410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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