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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骗取许可的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以上内容摘自《药品管理法》
相关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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