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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8修订)全文

来源: | 来源: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2-04-09 | 46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每年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者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关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

(五)取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尊重和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做好相应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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