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全文

来源: | 作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2-06-18 | 18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输凭证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