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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4年2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推进健康邯郸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了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环境质量,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动员全民参与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所需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相关基础数据在区域间、部门间共建共享,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
第五条 市、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等成员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和县级承担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机构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督促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结合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村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
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推动解决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突出卫生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爱护公共卫生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第八条 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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