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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
(2024年3月6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活动、保障和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大代表联络站,是指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建立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平台,是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应当参与、支持和配合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宣传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营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
人大代表联络站选址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代表分布、方便人民群众等因素,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场所。
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名称、标识标牌的设置规范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制定。
第七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划分功能区,配置标识标牌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立人大代表信箱。
第八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由站长、联络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工作人员有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人大代表联络站站长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担任,联络员由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人员担任。
人大代表联络站可以聘请熟悉经济、法律等事务的专业人员,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编入本站的人大代表基本信息;
(二)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工作职责;
(三)主要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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