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申报数,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预算批复后,各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预算批复情况向省司法厅书面报告。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以此作为考核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经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等现象的单位,将视情暂停或减少以后年度法律援助经费的分配,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遵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和《<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92号)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遵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财行〔2014〕1号)执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遵照《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司〔2016〕59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1〕2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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