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含地方财政拨款和中央财政补助专款);
(二)社会捐赠(含各社团、基金会转赠捐款);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的办案补贴等;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各种公证、鉴定和仲裁费用;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地点值班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电话咨询、开展法律援助有关活动的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确因经济困难无法返回住地的来访者乘坐客运汽车返家的交通补贴;
(五)受援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聋哑人等需要翻译的,参照当地有关收费标准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用;
(六)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会议、印刷、信息网络建设、软件购置、网络更新维护所需费用;
(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所需费用,包括法律援助卷宗档案管理费用、同行评估专家差旅费、同行评估专家补贴等;
(八)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所需费用,包括租赁费、日常办公费等;
(九)“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的指导费、培训费、专线维护费、专线租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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