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不影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三)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四)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学校、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四)双向通行宽度小于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小于六米的路段;
(五)消防车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六)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范围内;
(七)不能保证预留二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路段、区域。
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交通枢纽等人员聚集区域的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停车引导、设置即停即走区域等措施,便于车辆临时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客运场站等出口设置出租车待客区,方便出租车有序载客。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不侵占绿地的前提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有关部门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改造,并合理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单独划定。
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枣庄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向公众提供停车引导、停车设施信息查询、停车泊位实时发布、车位预约、停车收费、投诉评价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联网管理规定,对停车设施联网范围、联网要求、信息安全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枣庄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实时传输停车数据信息,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免费开放。
鼓励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的停车场,在经营时段限时免费停车,在非经营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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